滑翔伞这些年来受到了很多户外爱好者的喜爱,但这项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滑翔伞飞行中高处坠落致人受伤案件,认定滑翔伞飞行者自身承担80%的责任。 2024年4月,李先生在某体育公司运营的飞行基地滑翔伞时从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被诊断出全身多处骨折。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近25万元。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先生将体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李先生表示,在为期九个月的滑翔伞训练课程中,他并没有完成所有课程,n或者是否取得滑翔伞资格证书,无法独立飞行。他认为,事发时教官没有指示他的飞行状态,也没有及时引导,导致他飞越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后从高空坠落。因此,体育公司必须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体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初级、中级滑翔伞课程培训合同》已到期,李先生在培训期间不再是学员,公司不再承担培训和看护义务。同时,在报名培训之初,双方签订了《滑翔伞培训课程免责协议》,明确告知李先生滑翔伞运动存在风险。事发当天,出于安全考虑,教练要求李先生完成地面训练并准备好后才可以飞行。评估测试。没有命令错误。体育公司认为损失应由李先生自己承担。庭审中,司法鉴定认定李先生为第三腰椎爆裂性骨折,并伴有副骨折(骨管内占位),对应九级伤残级别;两侧共计8根肋骨骨折,对应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该体育公司在滑翔伞运动中具有破产资格,并履行了提前告知和警告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的义务。事发当天,体育公司检查了天气状况并进行了空域报告,以确保适合滑翔伞活动。李先生在飞行过程中,地面教练多次通过广播提醒他注意飞行高度和位置,李先生也承认有听教练的信号。事件发生后,体育局公司立即组织救援,拨打急救热线将李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