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2 09:36
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英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害人王某亚的母亲拿着判决书和儿子的照片离开法庭。他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打算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希望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被告人父亲梁某英表示,他们一定会上诉。他认为判决受到了舆论压力的影响,并担心这样的判决会误导人们如何对待精神疾病患者。法院审理查明,梁某英居住在成都市郫都区一公社时,经常与家人吵闹、摔坏东西。,并敲打同一小区的其他居民,造成滋扰。为此,必须对他进行严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英再次骚扰小区其他居民。在敲开王某亚家门时,王某亚通过“猫眼”看到梁某英往自家门上吐口水,于是联系社区保安前往当地处理。王某亚打开门询问梁某英,两人立即争吵、打斗、打斗。此时,梁某英用随身携带的刀刺伤王某亚的左胸、头部和脸部,王某亚用空心饰物进行还击。保安试图阻止他,但未能成功。王某亚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王某亚被另一人用锋利的单刃器械刺伤左胸,导致严重失血死亡;梁某英的日子右鼻骨及上颌额突骨折,构成二级轻伤;梁某英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违法行为被评定负部分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梁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严惩。由于其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